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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33073号“泰广和”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5
第66733073号“泰广和”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欢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733073号“泰广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乳胶(天然胶);防水密封物;半加工塑料;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隔热耐火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石墨板;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26322号“泰和”、第46246366号“泰和北新”、第12822047号“龙泰和”、第46217848号“北新泰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矿棉;非金属制管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33073号“泰广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