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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80924号“李签道”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8

第65780924号“李签道”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刘恒对被异议人李洪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780924号“李签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李签道”,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595446号“李签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餐馆;自助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80924号“李签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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