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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40898号“伊菲利”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9

第66740898号“伊菲利”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法黎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740898号“伊菲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菲利”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雨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79056号、第7615481号、第5224952号、第937185号“伊利及图”、第1358366号“伊利”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牛奶制品;冷饮”商品上的“伊利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区别明显,关联性较低,且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存在明显区别,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40898号“伊菲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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