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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86732号“豫中一”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23
第64686732号“豫中一”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86732号“豫中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中一”指定使用于第9类“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复苏训练模拟器;计步器;计数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护目镜;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313037号“白云山中一”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中一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86732号“豫中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