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第64436228号“辑要”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27
第64436228号“辑要”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承德塞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436228号“辑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辑要”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摘要”、第36606412号“概要”、第40180773号“载要”、第48998288号“谪要”、第40152805号“题要”、第40180783号“斋要”、第36609843号“典要”、第37084312号“摘要 酒 ZHAI YA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36228号“辑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