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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34518号“柚米”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29

第64334518号“柚米”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益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4334518号“柚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柚米”指定使用于第37类“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手机维修”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74621号“米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液晶投影机;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70223号“MIU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小米”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34518号“柚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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