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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56907号“娄胖子”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03
第65356907号“娄胖子”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联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56907号“娄胖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娄胖子”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茶;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14718号、第12503471号“胖子”商标、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茶;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56907号“娄胖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