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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38872号“赛普科达”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04

第65638872号“赛普科达”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京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38872号“赛普科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普科达”指定使用于第1类“压缩氮气;工业用化学品;乙二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91862号“科达”商标、第6833241号“科达佳美”商标、第11118075号“KED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干冰(二氧化碳);工业用化学品;乙二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38872号“赛普科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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