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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72395号“梦芝兰”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05
第67272395号“梦芝兰”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鲜嘉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272395号“梦芝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芝兰”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8938号、第13176565号“梦之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新鲜葡萄;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梦之蓝”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72395号“梦芝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