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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68756号“抖动今日”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06
第65568756号“抖动今日”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抖动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568756号“抖动今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动今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973790号“今日抖音”、第28989939号“抖动音符”、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979591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抖音”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68756号“抖动今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