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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50158号“SHOW”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12
第67250158号“SHOW”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日立安斯泰莫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7250158号“SH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332号、第8314592号“SHOW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动车减震器,即用于汽车、摩托车、船的减震器;汽车”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株式会社昭和“SHOWA”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株式会社昭和“SHOWA”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株式会社昭和“SHOWA”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50158号“SH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