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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10298号“歌思多米”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16

第67210298号“歌思多米”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中市榆次区乔乔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7210298号“歌思多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歌思多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5127号“歌力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8583号“歌力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衣;服装;皮衣(服装)”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10298号“歌思多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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