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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04872号“衡育宝”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18

第67504872号“衡育宝”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信元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猫狗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504872号“衡育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衡育宝”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饲料;新鲜水果;谷(谷类);动物栖息用干草;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水果植物(活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42405号“发育宝及图”、第22537374号“发育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动物催肥剂;牲畜强壮饲料;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玉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04872号“衡育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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