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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53939号“超班尼”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24
第67453939号“超班尼”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超班尼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但佳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453939号“超班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班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谷(谷类);鲜花;活动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64956号、第12764955号“超班尼”、第53683914A号、第12830320号“CHOBAN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酸奶饮料(以酸奶为主);火腿;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非活);鱼罐头”、第30类“茶;茶饮料;糖;蜂蜜;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53939号“超班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