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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48753号“凯希慕”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25
第67448753号“凯希慕”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郑州凯希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新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448753号“凯希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希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未加工谷种;新鲜水果;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园艺用种子;草籽;花的种子;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48040号、第36128796号、第23817493号、第36186327号、第36126582号“凯希慕KAIXIM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8类“携带宠物用包;宠物服装”、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第21类“碗;厨房用切菜板”、第31类“谷(谷类);植物”、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48753号“凯希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