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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52365号“八方御膳厨”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26

第65152365号“八方御膳厨”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东省八方客厨业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御膳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第65152365号“八方御膳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方御膳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82563号“八方客BAFANGKE”、第49157670号“八方厨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9类“腌制水果;水果罐头”、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52365号“八方御膳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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