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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20535号“大宇臻选”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31

第66620535号“大宇臻选”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6620535号“大宇臻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宇臻选”指定使用于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75144号、第52079606号“大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电动牙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20535号“大宇臻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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