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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46260号“汉玛斯”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01

第66746260号“汉玛斯”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张书婷对被异议人童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6746260号“汉玛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玛斯”指定使用于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8295515号“汉玛斯”商标已被删除,故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汉玛斯”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哈尔滨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进货单及相关票据、外卖平台销售情况、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汉玛斯”商标在先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汉玛斯”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46260号“汉玛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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