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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71698号“舅及图”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03
第61471698号“舅及图”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1471698号“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舅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春卷”等。 异议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米粉(粉状)”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88967号“永和大王及图”、第13344001号“王及图”、第14894316号“永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米饭;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1698号“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