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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88416号“贝尔熊”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05
第67288416号“贝尔熊”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春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288416号“贝尔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尔熊”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生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97635号“贝里熊”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88416号“贝尔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