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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98176号“尚古驰搭”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23

关于第61698176号“尚古驰搭”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61698176号“尚古驰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顶级高档奢侈品生产商之一,其“GUCCI/古驰”品牌经长期使用宣传,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7312号“古驰”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625号“GUCCI FOREVER NOW”商标、第48360822号“GU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210526号“古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032号“G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标识,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介绍;
  2、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资料、市场研究报告、相关调查报告;
  3、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4、相关报道、线上下店铺名单、销售数据、利润及税收统计、审计报告;
  5、广告宣传资料、中国知网搜索申请人品牌结果列表;
  6、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7、相关维权资料;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网络检索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首饰收纳盒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早于争议湖南商标注册申请日,但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皮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及排名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GUCCI”、“古驰”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GUCCI”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首饰收纳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四、五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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