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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10467号“彩虹双蝶”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05
第67210467号“彩虹双蝶”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双蝶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210467号“彩虹双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虹双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桌式足球桌;滑梯(玩具);秋千;杠铃;哑铃;钓鱼竿;乒乓球拍;乒乓球台;体育活动器械;体操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7831号“彩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台球;塑料跑道;合成材料圣诞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2279号、第1465179号“红双喜”,第29753225号“红双喜DH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举重器具;击剑器材;体育器具”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乒乓器材”商品上的“红双喜DUOUBLE HAPPINESS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10467号“彩虹双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