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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9605号“添丽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08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8209605号“添丽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弘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209605号“添丽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丽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29236号“蒙丽莎”、第4392693号“蒙娜丽莎”、第1805033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工商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09605号“添丽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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