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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28675号“永旺”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25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涿州广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328675号“永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旺”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74049号“永旺”、第10574038号“永旺”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树脂布”、第35类“广告;会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永旺”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永旺”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28675号“永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