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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80669号“吉荔”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27
第67180669号“吉荔”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玉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180669号“吉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荔”指定使用于第9类“收银机;验钞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57750号“荔小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80669号“吉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