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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79930号“和事永”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29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日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679930号“和事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事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1572号、第9069257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第10529476号“YON HO”商标,第57001181号“永和朝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第32类“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79930号“和事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