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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89051号“熠中控”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01
第67989051号“熠中控”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通服慧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989051号“熠中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熠中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2471号“SUPCO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技术展览”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好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中控”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89051号“熠中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