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第68659847号“抖厨家有仙妻”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68659847号“抖厨家有仙妻”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德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659847号“抖厨家有仙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厨家有仙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私人厨师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80117号“抖音”、第32802809号“抖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59847号“抖厨家有仙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