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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91688号“头条马”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10
第68391688号“头条马”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汉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391688号“头条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条马”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5号“头条”、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62734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38210493号“头条”、第15279507号“今日头条”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和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头条”“今日头条”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91688号“头条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