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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29317号“首航农翠园”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17

第67229317号“首航农翠园”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7229317号“首航农翠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首航农翠园”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肉;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7953号“首农及图”商标、第9098609号“首农”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的);罐装水果;果酱;腌制蔬菜;蛋;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奶酪;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酸奶”商品上的“首农”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29317号“首航农翠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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