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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67625号“北砺”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24
第68967625号“北砺”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比埃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沃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967625号“北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农业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79504号“BIE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7类“机器和机床;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第37类“有关机器和机床的装配、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翻译、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67625号“北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