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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28144号“力多多”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4-26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州市南美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328144号“力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多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麦芽糖;果仁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600号、第585646号“士力架”、第5737081号、第36149703号“士力架及图”、第17800908号“士力架 一口解饿及图”、第3746412号“士力架 随时随地添能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药制糖果;糕点;蛋糕”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28144号“力多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