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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16185号“抖静”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5-10

第68416185号“抖静”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416185号“抖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静”,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木耳;豆腐;食用油;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乳酸饮料;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口述听写机;验手纹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6685号、第53660012号“抖音”、第36242460号“抖惊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小龙虾(非活);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脂;明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木耳;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16185号“抖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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