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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60890A号“安力士”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5-20

第68660890A号“安力士”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誉振五金(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660890A号“安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力士”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粘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38746633号“雅伦大力士”、第58550166号“胎力士”及第57208722号“赛力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60890A号“安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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