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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46262号“珍实ZHENSHI”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5-28

第60646262号“珍实ZHENSHI”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澄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0646262号“珍实ZHEN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实ZHENSH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87520号“封坛珍酒”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346271号“珍酒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46262号“珍实ZHEN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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