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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32366号“美蒂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6-03
第68732366号“美蒂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创优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732366号“美蒂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蒂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假牙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322187号“蒂森克虏伯”、第57344787号“THYSS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蒂森克虏伯”、“ThyssenKrupp”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32366号“美蒂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