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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8374号“魔力可”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6-11
第63298374号“魔力可”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创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3298374号“魔力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力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2977号“魔力”、第18907166号“魔力及图”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未烘过的咖啡”、第32类“含有维他命的鲜柠檬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8374号“魔力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