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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37695号“新大宇”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6-14
第68737695号“新大宇”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大宇海外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8737695号“新大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大宇”指定使用于第45类“互联网域名租赁;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3622号“大宇”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37695号“新大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