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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39063号“英菲骄子”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6-21
异议人江苏骄子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万尚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339063号“英菲骄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菲骄子”指定使用于第25类“摔跤服;鞋;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973111号“骄子 TRIDEMAN”、第5386675号“骄子 PRIDEMAN及图”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315310号“骄子 PRIDE MAN及图”、第5386677号“骄子”、第9194839号“天之骄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混淆,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39063号“英菲骄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