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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33288号“A·O”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申请商标      本文作者: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7-02

第65633288号“A·O”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涵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5633288号“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宠物清洁;园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55159号、第41655157号“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33288号“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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