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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27124号“蜻蜓不倒”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7-09
第69127124号“蜻蜓不倒”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善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127124号“蜻蜓不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蜻蜓不倒”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皮鞋”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766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第22398478号“红蜻蜓之家”、第6782396号“红蜻蜓主题”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皮鞋”商品上的“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27124号“蜻蜓不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