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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83500号“十井”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7-16
第71883500号“十井”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锡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883500号“十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井”指定使用于第9类“水准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3647号、第24061371号“石井SHIJING”商标、第39054815号“石井SHIJ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水准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测绘仪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83500号“十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