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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49364号“钉尊会”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7-19

第70149364号“钉尊会”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缤果数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70149364号“钉尊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钉尊会”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提供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40677号“钉钉”、第44201204号“钉圈”、第17034186A号“钉盘”、第17034274号“钉邮”、第17034075号“钉应用”、第23121034号“钉峰会”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35、38、42、4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钉钉”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49364号“钉尊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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