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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23625号“京工汇”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8-16
异议人北京京东电解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7723625号“京工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工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56302239号“京工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测量;化学研究;医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23625号“京工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