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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73186号“飞讯谷及图”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8-20
第70073186号“飞讯谷及图”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耀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073186号“飞讯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讯谷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卡、电插头”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182号“科大讯飞IFLYTEK”商标,第35491078号、第46343210A号“讯飞”商标,第46447656号“讯飞互联”商标,第50663537号“讯飞听见”商标,第51979595A号“科大讯飞”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的“科大讯飞IFLYTEK”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73186号“飞讯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