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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36250号“住小橙智慧门店”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8-27
第70136250号“住小橙智慧门店”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0136250号“住小橙智慧门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住小橙智慧门店”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他人推销”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84366号“住小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445799号、第53581329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36250号“住小橙智慧门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