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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43952号“抖霸家族”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9-03
第70743952号“抖霸家族”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银汉(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743952号“抖霸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霸家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玫瑰油;化妆品;洗衣粉;卸妆水;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指甲油;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430281号“抖及图”商标、第21879720号和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电子记事器;灭火设备”等、第45类“版权管理;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829005号“抖音”商标、第36254388号“抖惊喜”商标、第36240032号“抖风尚”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化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43952号“抖霸家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