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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34390号“芯期六”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9-27

第71134390号“芯期六”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继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134390号“芯期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期六”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77658号“星期六风尚店”、第16199741号“SATURDAYMODE”、第43807627号“SATURDAY AND...”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商品上的第917173号“ST&SAT”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行业差异显著,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34390号“芯期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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