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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86727号“懂竹帝”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0-22

第71286727号“懂竹帝”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头哥投资(武夷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286727号“懂竹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竹帝”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座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02630号“懂车帝”、第50654653号、第50671470号“懂车帝 说真的还得懂车帝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7727438号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6727号“懂竹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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