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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84424号“抖盐”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0-29
第61684424号“抖盐”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雪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1684424号“抖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盐”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网站流量优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5530号、第28979591号“抖及图”商标,第50195200号、第21879936号、第47891564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84424号“抖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